6月13日,国家知识产权局结合商标评审工作实际新增了《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》,并发布了《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》解读。该解读整体从制定思路及考虑因素、规范的具体内容角度解读了商标评审案件中止情形,以利于合法权利人在评审阶段扫清申请中"不应当"的注册阻碍。

下文将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《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》解读,针对商标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进行理解和应用的分享。

一、中止的原则

遵循"必要性"原则。

只有评审案件相关商标的权利状态对审理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,才会考虑是否中止审理。例如:全部引证商标均具有变更、转让、到期未续展、注销、撤回等情况,则应当中止审理。

二、中止的情形 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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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中止的程序和要求

结合规范和解读内容,对于评审案件中止的相关程序,我们梳理如下:

① 时间要求:在评审案件中申请中止审理应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出,原则上不晚于申请之日起的三个月补充材料期间提出。

② 主动要求:对于涉及申请适用中止情形的,原则上需要积极主动的提出请求。尤其对于情形7,需要驳回复审案件申请人提出明确中止审理请求,可以在驳回复审理由中一并提出。

③ 明确要求:中止请求应书面提出。在提出中止申请时,需明确说明申请人所采取清除权利障碍的行动,以及涉案商标的注册号、程序进展、商标状态、案件相关性等事实情况。

④ 解除要求:中止申请的请求人,应主动申请解除中止。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,申请人应主动提交相应证据材料,申请解除中止。待审查员确认中止情形消除后,会按照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审理。

鉴于此,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《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》解读对于合法权利人是一大利好消息。明确提及的十大中止的情形会给合法权利人带来程序和经济的节省,在充分了解制度的前提下,合理利用程序和制度降低商标授权的负担,同时达成最有益的结果。

参考资料:

1. 具体情形源于,《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》解读

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.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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